熟悉劳动合同,不入公司“陷阱”
作者:aidunHR 日期:2017-06-20 浏览
众所周知,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能保护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是往往有些企业为了“少吃亏多牟利”,让员工签订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这让许多不熟悉劳动法的新人失去了应有的权益保障。因此,求职者在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先熟悉一些必要的劳动法知识,例如怎样的劳动合同才是完善的?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等。 

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须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注意:空白(留白)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雇佣双方的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须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留档,一份供个人保存。 

劳动合同需要经用工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但是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必须当心未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在对方手中是否就可以变成已签字盖章。举例来说,有些员工在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没有盖章。他以为不算签署。但是单位拿了自己那份后,随时随地可以盖章。即使员工本人那份始终没有单位盖章,也不影响合同在单位手上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做好劳动合同交付的签收手续。 

附:“合同陷阱”连连看 

Q:签完劳动合同后,公司迟迟不把盖完章的劳动合同给员工,怎么办? 

A:“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卖身契”,理就肯定不在你。所以当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时,不要怕麻烦,应及时向HR提出申请,要求尽快拿到合同。万一哪天老板拖欠你工资或者不缴社保,你都没有证据拿去说理,当了免费劳动力不说,还连个“志愿者”的美名都没有,岂不太冤了。 

Q:签订合同时发现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与应聘时的不同,怎么办? 

A:由于存在经营税收优惠差异,现在有不少公司在一个经营品牌时会设立多个实体经营机构。当求职者遇到应聘单位的名称和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仔细问清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是一个系统内的单位还好,万一遇到劳务派遣,求职者则要重新考虑这份工作对自己所带来的收益了。不过,有些单位是全员劳务派遣的,遇见此类情况,求职者恐怕也没有回旋的余地,只得签署了。 

Q:签订合同时,企业向我收取报名、押金、培训费用等,是否要支付? 

A:《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使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培训,也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的带薪培训。因此一旦企业要求求职者缴纳费用,说明该企业存在诈骗的可能,至少不是正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