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一家公司应聘,负责人表示其通过了面试,并谈了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待遇,告知其可去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但当求职者去公司报到上班后,另一位负责人认为其无法胜任目前的职位,决定不予录用。
如果是你遇到这样憋屈的事,该怎么办呢?
专家解析:
首先,这家公司的诚信有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开始相应支付劳动报酬的日子。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难道就找不到解决此种问题的方法?当然不会。
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除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之外,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面试中口头发出报到信息,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家公司在面试时告诉你报到事宜之后,你认为公司将录用你,已经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求职者很明显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这个公司发出的录用意向不可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原理引申,你在这个事件上作为无过错方,有什么直接损失,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
但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之前,要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存。如果求职者缺乏经验,没有在面试人员口头告诉你报到信息时,索取书面Offer,会造成现在证据上被动。求职者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确认报到的事宜,或者保存邮件通知报到日期等证据,尽量帮自己争取更大的机会。
对于职场的所有人来说,跳槽时索取书面Offer是很重要的,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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